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1  浏览次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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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6号),制定了《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6号),做好对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财政补助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五个主城区。

二、补助类型

1.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

2.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

三、补助条件

(一)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

1.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

(1)属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

(2)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企业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以下要求:如为前期物业服务的,不低于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丁级标准且不高于丙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1.56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1.19元。如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的,不低于丁级标准且不高于甲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2.75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2.25元;

(4)如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申请前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累计扣分少于5分(含)。如为非备案项目,街道社区参照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标准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认定达标;

(5)申请补助时间段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到70%(含)以上。

2.老旧普通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引入物业企业)

(1)属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老旧普通住宅小区;

(2)由街道社区引进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企业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以下要求:不低于原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且不高于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甲级标准,即不低于0.15元/每月每平方米,有电梯住房不高于2.75元,无电梯住房不高于2.25元;

(4)街道社区参照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标准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认定达标;

(5)申请补助时间段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到70%(含)以上。

3.老旧普通住宅小区(业主聘请物业企业)

(1)属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老旧普通住宅小区;

(2)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由业委会、自管小组等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企业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以下要求:不低于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丁级标准且不高于甲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2.75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2.25元;

(4)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且申请前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累计扣分少于5分(含);

(5)申请补助时间段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到70%(含)以上。

(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

1.居住在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内;

2.持有有效的市或五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3.经小区内公示无异议;

4.按时缴纳扣除减免标准后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

四、补助标准

(一)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标准

1.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

物业费收缴率≥90%

0.2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15元/每月每平方米

2.老旧普通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引入物业企业)

物业费收缴率≥90%

0.25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2元/每月每平方米

3.老旧普通住宅小区(业主聘请物业企业)

物业费收缴率≥90%

0.3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25元/每月每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二)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标准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按照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免其50%的费用。

五、资金来源

上述资金均列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本级住房改善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六、申请程序

(一)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申请程序

1.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的,由物业企业从2021年起,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企业注册地区住建局提交申请,其中《申请杭州市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明细表》需各个服务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局审核盖章。企业注册地不在五个主城区的,按照服务项目所在地分别申请。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由物业企业填写、服务项目所在地社区、街道确认。

属于非备案项目的,由社区参照前款提交申请,由街道于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区住建局申报。
2.区住建局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并确认后,将申请资料汇总,在《___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汇总表》上盖章,并经区财政局盖章确认以及出具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资金到位证明后,与各物业企业、社区报送的《申请杭州市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明细表》一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对各区住建局上报的材料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资金文件。
4.市财政局将市级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拨付至物业企业;对非备案项目拨付至街道或社区,专门用于相应项目的物业管理用途。

(二)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申请程序

根据实际服务类型,由物业企业或社区申请并提交街道,在每年1月按标准向各区住建局申报。各区住建局核实并经区财政局盖章确认以及出具区级财政预算或资金到位证明后,向市住保房管局申报。市住保房管局经统一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每次按一年的减免标准向各区财政局拨付市级资金。各区财政局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拨付至物业企业;对非备案项目拨付至街道或社区,专门用于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

七、申请材料

(一)物业企业或社区申请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杭州市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明细表》(一式三份);
2.物业服务项目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或项目规划性质和竣工交付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或项目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4.社区、街道对物业费收缴率的确认意见;

5.项目已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证明材料(非备案项目不需提供);
6.物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物业企业或社区申请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项目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或项目规划性质和竣工交付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困难群众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

3.经小区内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4.按时缴纳扣除减免标准后物业费差额部分的凭证(含证明物业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

5.项目已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证明材料(非备案项目不需提供);
6.物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按物业企业实际服务时间按月计算,服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不计算资金。

3.申请资金及减免的物业企业、社区应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资金。若发现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实施行业监管查处等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各区应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在当年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时,应提供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安排证明,并在次年提供地方配套资金拨付证明。

5.市住保房管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部门自评情况,适时安排对项目的再评价。
6.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区、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7.本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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